抚养费纠纷原告赵某诉称,被告丁某系其父亲,2010年7月被告与其母赵某相识后同居,2011年11月 11日原告出生,其一直由其母及赵某抚养至今,被告丁某应支付抚养费。原告经代理后,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(2016)陕0113民初1268号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赵某抚养费500元,至原告赵某18周岁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