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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强必升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26
浏览量:210

合同纠纷2015年6月6日,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安康消防工程协议,由原告承包位于安康市汉滨区XX大道二号的安康XX学院消防工程,被告未予付款。原告经代理后,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 陕0902民初3316号判决被告北京XX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3576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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